《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闸运营单位、水电站等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请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发布检修通告、水情信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