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