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用船舶应当尽可能靠近岸边行驶;不得在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确需穿越航道的,应当主动避让其他船舶,防止碰撞。

农用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农用船舶,是指村(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非经营性运输的船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