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下列船舶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水域航行的,应当在进出港口或者开航前二十四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并核定航行的航路、时间和拟采取的安全措施:(一)载运国家允许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船舶;(二)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三)其他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生态环境或者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船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