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第十八条有效在建和已建的拦、跨通航水域建筑物、构筑物,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撞设施、助航标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