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随船携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件和其他法定文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省管辖通航水域航行的客船、渡船的证书、文书和航行资料逐步采用多证合一的管理方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