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渡运量较大的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落实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日均渡运量三百人次以上的渡口实行渡船航次签单发航制度,日均渡运量三百人次以下的渡口在渡运高峰期间应当签单发航。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