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路渡口码头上下游各二百米、其他渡口码头上下游各一百米内为渡口水域保护范围。

渡口经营人应当在水域保护范围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渡口水域保护范围内从事游泳、采砂、装卸、锚泊、养殖、捕捞、垂钓以及其他影响渡运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