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三章 渡口安全第十三条有效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载重线要求,不得超载。渡运机动车和乘客的船舶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机动车和乘客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禁止水泥船、排筏、渔业船舶、农用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禁止渡运乘客的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