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通过稿)》/第三章 渡口安全第十一条有效渡口经营人应当在渡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位于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或者停航封渡水位线。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