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担任船员职务应当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驾驶船舶时,应当随身携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职务。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国家未规定配备船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指定一名船员履行船长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