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二)该重大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或者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