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该重大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或者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