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