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本市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北京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北京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为常委会会议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