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