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