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Article 24In force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