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本规定所称"讨论、决定",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就提请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代表的意见,审查、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以及作出决议、决定等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