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要情况,应当在每年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