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