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