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执行、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办理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