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北京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