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对于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或者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中共北京市委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