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提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