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讨论、决定;对于情况紧急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