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由提案人、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或者报告,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