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五十九条有效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其他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