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和群团组织解决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事调解、律师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或者依法成立的咨询、评估、鉴定、在线调解、民商事仲裁等机构参与调解的,经物价部门核准后可以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