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调解员业务培训、回避和惩戒等管理制度,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建立地方性、行业性调解员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