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经济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向选定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就劳动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仲裁委员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

对仲裁委员会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