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以给付为内容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权文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