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四章 效力确认第四十二条有效依法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就协议内容、效力、履行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