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四章 效力确认第四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对依法可以和解或者调解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刑事和解、调解对接工作机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