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对依法可以和解或者调解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刑事和解、调解对接工作机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