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四章 效力确认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类纠纷化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纠纷化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组织提出申请;对涉及多个组织职责范围的,由与纠纷最密切的组织会同其他有关组织共同办理。对于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纠纷,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化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