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仲裁申请,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进行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争议或者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