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和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者依职权主动调查,在分清事实、明辨法理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就有关问题出具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作为当事人调解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