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涉及民商事纠纷的行政调解,由纠纷所在地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受理;涉及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受理,但是原承办人员不得担任调解人员。
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调解。
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与其管理职责最密切的行政机关受理。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