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期货证券、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开展商事纠纷化解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