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据自治章程、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进行调解。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以调和为目的,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鼓励亲属、邻里、同事等当事人认可的人员参与调解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