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三条有效调解组织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调解,但是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对不适合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引导其选择适宜的途径化解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规范、流程等内容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便于当事人查询,并在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后详细说明,为当事人提供清晰、便捷的途径引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