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引导纠纷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调解员、律师、公证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其他中立第三方参与,促进达成和解协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