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建设中间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网络、技术交易场所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