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