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优先保障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用地和生产经营用房,采取以下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一)对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二)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外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可以按照规定,以出让、作价入股或者租赁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