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优先保障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用地和生产经营用房,采取以下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一)对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外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可以按照规定,以出让、作价入股或者租赁等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