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优先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首次应用;通过政府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减排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