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和支持开展技术交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技术交易当事人订立的技术合同经过认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