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资金、项目等方面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