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其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与民用技术相互转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