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其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与民用技术相互转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