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支持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提供共性技术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利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企业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